留学生回国优惠政策

·北京申请条件:1)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,在国外取得我国教育部认证的硕士及以上学位,年龄在45周岁以下;且,2)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,回国后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必须1年或1年以上,并且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;且,3)连续留学360天,学成回国两年内递交申请...

留学生回国优惠政策

  ·北京

  申请条件:

  1)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,在国外取得我国教育部认证的硕士及以上学位,年龄在45周岁以下;且,

  2)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,回国后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必须1年或1年以上,并且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;且,

  3)连续留学360天,学成回国两年内递交申请材料,申请材料交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,不受理个人申请。

  ·上海

  申请条件:

  1)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;或,

  在国内获得“211”学士学位,并在国外获硕士学位;或,

  在国内获得非“211”学士学位,并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的高校获得硕士学位;或,

  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的高校获得学士学位;或,

 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历,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,赴国外进修、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。

  2)海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符合海外进修条件;且,

  在上海市创办企业,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(实缴),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(不含股份转让、后期资金注入),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%;且,

  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,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,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。

  3)社保由上海的公司缴纳,在同一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或12个月社保,每个月的社保基数必须高于上一年度上海市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或者1.5倍。

  4)回国后第一份工作必须在上海,回国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;

  5)公司必须是在上海注册的首发企业,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;

  6)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;

  7)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。

  注:要求1)为就业人才落户资格,要求2)为创业人才落户资格。

  要求4)是针对就业人才的落户附加要求,要求5)是针对创业人才的落户附加要求。

  要求3)、6)、7)同时为就业人才和创业人才落户附加要求。

  ·深圳

  申请条件:

  1)在国(境)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(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、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),或在国(境)外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工作(学习)一年以上、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;且,

  2)年龄在45周岁以下。

  ·政策内容

  1)购车时享受免除进口零部件海关关税的优惠购车价格;

  2)上牌落户时免缴车辆购置税(税额计算方法:市场零售价÷11.7),一般情况下,两者加起来约占整车价格的15%。

  ·申请条件:

  1)留学一学年以上;且,

  2)完成学业后两年内回国定居工作;且,

  3)毕业或进修结束后首次入境未超过一年;且,

  4)有免税指标(学习期间连续在外180天计一个免税指标,中途回国停留时间不超过1个月可连续计算)。

  ·北京

  1)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无偿资助,部分企业可申请科技部、北京市的一些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,一般是20—45万;

  2)创业公司税收与贷款按优惠缴纳率和利息率计算,具体类型企业优惠率不完全相同;

  3)部分留学生创业园提供第一年40平方米免费办公室、第二年按实际租金的60%收费、第三年按实际租金的80%收费;

  4)高端人才可申请“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”,入选后可获得个人100万或企业100万支持。

  5)高端人才同时可申请“千人计划”,入选后可获得100万元补助及其它优惠。

  ·上海

  1)实施“上海市居住证”B证制度;

  2)启动《上海市留学人员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》,资助新近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,最高可获得50万元的政府资助资金;

  3)留学人员在浦东创业,可获得15万元“浦东新区创业资金”的无息贷款。

  ·深圳

  1)进驻深圳留学生创业园的海归企业,可一次性获得创业前期费用补贴5—15万元;

  2)进驻深圳留学生创业园从事科研开发的海归企业,经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后可一次性获得科研启动经费10—15万元。

  ·北京

  1)来京创业、工作的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,由其居住地所在区、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并为其办理入学、转学手续,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;

  2)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,可申请到北京地区高校插班学习;

  3)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,同等条件下本市高等院校可优先录取。

  ·上海

  1)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核准后,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,按“就近入学”原则安排对口学校;对高中阶段学生,在可能的情况下,安排到办学条件相对较好的高中,并根据其实际的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,凡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,接受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,若确因学额过多无法接受,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;

  2)出国留学人员夫妇双方应聘短期来沪工作,子女需随行来沪借读的,由学生家长持本市临时户口证明、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及学生学历证明等,到住处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,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,安排借读;

  3)来沪工作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,经有关部门批准,已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随归子女或国内随迁子女,参加本市中学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,其中学生本人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的,在语言文字适应期(3年)内予以适当加分优惠,具体办法另行规定。

  ·深圳

  1)部分地区对于子女入学有优惠政策,通常由教育部门统一安排,择校入学;

  2)如果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,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入学,可给予加分优惠,一般所在城市的区内设有教授外语的学校,可供留学生自由选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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